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民法,又稱為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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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民法,又稱為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繼續閱讀]
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古代奴隸制法中最發達、最重要的法律。內容包括國家法、刑法、私法等,實體法、程序法不分。其私法即羅馬民法,體系完備、嚴謹,內容充實、精辟,對簡單商品生產與交換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調...[繼續閱讀]
拉丁文Jus civile的意譯。古羅馬時期調整享有羅馬公民權的羅馬市民之間關系的法律。非羅馬市民之間、被羅馬人征服地區的居民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市民之間的關系則由“萬民法”(Jus gentium)調整。后世學者稱“市民法”為民法的語...[繼續閱讀]
按一定體系、結構將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整理而形成的最系統、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法律的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是制定其他民事法規的法律依據。民法典一般應當包括總則、人身權、物權、合同債權、知識產...[繼續閱讀]
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文件的總稱,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繼續閱讀]
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我國,對民法調整何種社會關系,曾有不同觀點。主要有: (1) “一定范圍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說,即民法調整一定范圍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此種觀點源自前蘇聯的學說,曾被我國民法教材廣泛采用。其...[繼續閱讀]
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民法的調整對象之一。平等主體間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基于一定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诿袷轮黧w的人格產...[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