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借以表現的各種形式。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調整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包括: (1)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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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借以表現的各種形式。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調整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包括: (1)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繼續閱讀]
1804年3月21日公布。經過一百余次修訂,至今仍在法國施行。因該法典是拿破侖·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任第一執政時主持制定,1807年改稱《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恢復原名;1852年再度命名為《拿破侖法典》;1870年以后又用原名...[繼續閱讀]
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在德意志帝國施行。后為德意志共和國(魏瑪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所采用,至今仍在德國施行。法典分為總則、債權法、物權法、親屬法與繼承法五編。該法典1874年開始起草,其間經過二十余年的...[繼續閱讀]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1922年10月31日通過,1923年1月1日起施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典,是列寧領導編纂的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民法典。該法典分總則、物權、債、繼承四部分。這部法典對于鞏固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繼續閱讀]
“公法”的對稱。西方法學界對法律的分類。最初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Domitius Ulpianus,約170—228)提出,并被《查士丁尼學說匯纂》采納。烏爾比安主張,應根據法律保護的利益是涉及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區分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