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建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2.本級人...[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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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建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2.本級人...[繼續閱讀]
1951年,省監委“按照行政序列分別審議經國務院任命的人員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的紀律處分事宜”的職責,行使監察機關的直接處分和間接處分的權力。主要包括:1.對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予行政處分的由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人員...[繼續閱讀]
移送觸犯刑律的案件 20世紀50年代,省監委、省監察廳查處案件,凡是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聯系檢察機關共同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1990年12月6日,省監察廳印發《關于在辦理政紀案件中收繳的贓款贓...[繼續閱讀]
監察工作議程細則 1950年8月,省監委制定實行組織條例。同時制定《監察委員會辦事細則》,對召開委員會議、查處案件、受理控訴、舉報作出規定。1952年2月,省監委制定《人民監察委員會內部分工簽發公文試行辦法》,對主任簽發的...[繼續閱讀]
1952年7月,省人民監察委員會規范全省監察系統各種例行會議,研究制定并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會議制度試行辦法》,比較詳細地規定委員會議、委務會議、室務會議和生活檢討會議的召開時限、方法、參加人員、會議...[繼續閱讀]
保密規定 1951年,省監委根據工作性質制定保密規定。1952年進行過修改。1956年4月12日,省監察廳對1952年省監委制定的保密制度進行修改,制定印發《暫行保密制度》。1.保密范圍:(1)檔案、印信、電報、指示、報告、總結、內部書刊、...[繼續閱讀]
工作報告制度 1952年,省人民監察委員會制定《關于請示報告制度的規定》,對季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檢查工作報告、案件調查報告、情況簡報、專題報告、臨時報告都作出具體規定。1953年11月28日,省監委印發《關于請示、...[繼續閱讀]
監察文件處理制度 1956年9月11日,省監察廳制定《文書處理工作試行規定》。1.文件的收發登記和運轉;2.文件的批辦、催辦、擬辦、審批和簽發;3.文件的打印、繕寫、校對、裝訂和用印;4.文件的立卷、保管、歸檔、調卷。1988年4月1...[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