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恢復和確立行政監察體制 1987年底,在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同時,重新恢復和確立行政監察體制。此后,行政監察機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為加強廉政建設,保護和促進改革開放,推動經濟發展,維護政治與社會穩定,取得...[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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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恢復和確立行政監察體制 1987年底,在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同時,重新恢復和確立行政監察體制。此后,行政監察機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為加強廉政建設,保護和促進改革開放,推動經濟發展,維護政治與社會穩定,取得...[繼續閱讀]
四項職能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加強的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強化行政監察機關職能的精神,強調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有利于克服黨政監督機關分離格局存在的不足,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協助黨委、政府...[繼續閱讀]
監察機關直接領導 1956年1月6日,根據監察部《關于派駐縣監察組的若干工作問題的指示》精神,省監察廳提出:1.監察組受所派遣監察機關的直接領導。2.監察組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示,對所在縣的行政機關、國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繼續閱讀]
機構簡人選精 1950年,省監委工作的干部實有15人。1951年,根據省委指示精神,抽調部分干部參加“土改”中心工作,省監委干部減少為7人。1952年,省監委實有干部調整增加為12人。1952年6月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主席鄧寶珊,副主席王世泰...[繼續閱讀]
緊縮編制1955年,省編委下達省監察廳編制正副廳長2人,工作人員分配是:辦公室,正副主任2人,科長、科員、辦事員若干人。農業監察(指導)處,正副處長2人,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助理監察員、辦事員若干人。城市工礦監察(指導)處,正副...[繼續閱讀]
人員編制從有關部門調劑 1987年8月15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繼續閱讀]
人員減少職能充實 1993年3月,省紀委、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后,內設機構是1廳、4處、12室、1個機關黨委。省紀委編制90人,精減9人,省監察廳編制94人,精減9人,兩機關的編制共為166人。省紀委常委領導成員為9名(含監察廳黨員副廳長);監察...[繼續閱讀]
糾舉懲處教育保護 1950年省監委成立后,按照中央規定和指示精神,主要履行四種職責。一是糾舉職能。省監委和全省監察機關通過履行職責,糾正監察對象在行政決策、行政執行、遵紀守法、廉政勤政方面偏差,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