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主體間因知識產權的歸屬、利用、交換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們的智力創造成果,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文...[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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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主體間因知識產權的歸屬、利用、交換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們的智力創造成果,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文...[繼續閱讀]
譯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意為智力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經驗、標識等依法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所創,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繼續閱讀]
知識產權所包括的權利。1967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將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為七個類別: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制品和廣播節目的權利;關于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繼續閱讀]
亦稱“工業所有權”。與“文學藝術產權”相對。國際上通用的法律用語。屬知識產權的傳統分類。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繼續閱讀]
對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總稱。而將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志權等稱為識別性標記權。此種分類由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在1...[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