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著作權的立法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著作權制度,但并未立即制定自己的著作權法。調整著作權關系的規則、政策等散見于一些單行法則、文件中。1950年4月1日,新華書店總管理處成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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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著作權的立法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著作權制度,但并未立即制定自己的著作權法。調整著作權關系的規則、政策等散見于一些單行法則、文件中。1950年4月1日,新華書店總管理處成立...[繼續閱讀]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改。共6章60條。旨在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繼續閱讀]
指貫穿于我國著作權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我國著作權法的基本準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權益,首先表現在著作權法承認創作了作品的人的主體地位,確認作者理當享有...[繼續閱讀]
亦稱“著作權主體”、“著作權所有人”。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包括創作作品的作者,也包括著作權的受讓人...[繼續閱讀]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通過自己的直接創作活動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自然人。自然人是世界上唯一能進行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生命,因此能夠通過自己的創造性思維活動產生作品的只能是自然人。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繼續閱讀]
法律將不具備創造性思維、不能成為事實上的作品創作者的社會組織確認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具備條件時視為作者,享有與作者同樣的法律地位。參見“作者”。...[繼續閱讀]
著作權擬制主體之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