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成立的第一個農民協會組織,是由彭湃負責在廣東海豐縣創辦的。它也是我黨領導、組織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萌芽。農會下設“仲裁部”,調解農會內部會員之間的糾紛。在仲裁部調解...[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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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成立的第一個農民協會組織,是由彭湃負責在廣東海豐縣創辦的。它也是我黨領導、組織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萌芽。農會下設“仲裁部”,調解農會內部會員之間的糾紛。在仲裁部調解...[繼續閱讀]
我國抗日戰爭時期出現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新形式,是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前身。根據晉察冀邊區1944年4月10日公布的《村鋤奸小組工作綱要》,鋤奸小組的性質是群眾性的統一戰線的保衛抗日政權的鋤奸組織,是村...[繼續閱讀]
我國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的鄉村調解組織。此組織調解的內容基本限于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如:《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規定:“凡民事一般糾紛均應履行調解”,輕微的刑事案件“均得調解”。當時這種調解...[繼續閱讀]
我國建國初的農村地方基層行政機關。在我國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以前,行政村就是我國地方機構省、縣、鄉三級中的鄉一級。1950年政務院頒布的《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繼續閱讀]
中國農村基層行政組織。鄉制早在我國周朝就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撤銷鄉制,設人民公社行使鄉政權。1982年恢復鄉制,建立鄉人民代表大會和鄉人民政府。迄今全國有近10萬個鄉。...[繼續閱讀]
中國農村人民公社曾經實行的管理體制。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確定了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原則,使人民公社兼有政治、經濟雙...[繼續閱讀]
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是我國農村人民公社的簡稱。其內部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1958年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合并組成。人民公社成立后,生產資料上實行單一的公社所有制,分配上實行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并壓縮了...[繼續閱讀]
中國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下,三級組織中的中間一級。生產大隊一級所有的財產,歸全大隊范圍的集體所有和支配,它包括生產隊無力舉辦或不宜于生產隊獨立經營的企業和事業以及歸大隊所有的土地、山林...[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