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時期的農村基層組織。北齊對北魏的“三長制”進行了改革與完善,于公元564年規定:十家為比鄰,設鄰長,五十家為閭里,設閭正,一百家為族黨,設黨族和副黨??梢?北齊較之北魏,農村基層組織的規模有所擴大。...[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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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時期的農村基層組織。北齊對北魏的“三長制”進行了改革與完善,于公元564年規定:十家為比鄰,設鄰長,五十家為閭里,設閭正,一百家為族黨,設黨族和副黨??梢?北齊較之北魏,農村基層組織的規模有所擴大。...[繼續閱讀]
我國隋唐時代的農村基層組織。鄉里制開創于隋文帝,完善于唐太宗。唐代,凡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三家為保。每里設里正,其職責是排查戶口,課植農業,稽察奸宄,催課賦稅。鄉里制的重點是里,與秦漢時期鄉亭制的重點是鄉形...[繼續閱讀]
唐代京都和郊區的基層組織形式。唐時,在京師長安和東都洛陽,對城里居民按坊編制,設置坊正;對郊區居民按村編制,設村長。坊正和村長的職責,側重于警察與收稅。...[繼續閱讀]
宋朝的農村基層組織。即都保、大保和保。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與客戶,每十家組成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組成一大保,設大保長;五百家組成一都保,設保正與保副。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從居民中推出。保中的居民稱保丁,保丁按二丁...[繼續閱讀]
我國元朝的農村基層組織。元朝是蒙古族貴族建立的封建王朝,實行蒙漢分治。當時的農村基層組織為社。五家編為一社,設社長;社長由漢族的地主、鄉耆擔任。擔任社長的條件是“高年,曉農事”。社長之上,另由蒙古提點官進行監督...[繼續閱讀]
明朝的農村基層組織。即一百一十戶為里,里有里長,推丁糧較多的十戶為甲首,其余百戶為十里,并推年高德劭者為一里的里老,其職責是勸民為善。里中設鄉約亭,以揭示一里之規約,設社壇,以祀五谷之神,而祈豐年;設社倉以儲粟米,而備...[繼續閱讀]
清朝農村基層組織形式之一。是承襲宋朝保甲組織發展而來的。以十戶為一牌,設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長。保甲組織的職責,主要是維持社會治安,防止人民反抗。...[繼續閱讀]
清朝農村基層組織之一。這種組織是承襲明代里社制發展而來的。即:一百一十戶為一里,選丁多者十人為里長,其余百戶編為甲。里長輪流擔任,每五年編審一次。里社組織的職責側重于征稅。...[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