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稅的對稱。是指稅收負擔容易轉嫁他人的一類稅。通常把以各種商品、勞務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各種稅稱為間接稅。這類稅和商品勞務的交易密切相關,容易通過價格的變動發生稅收轉嫁,但是否轉嫁則要視商品的供求彈性和其他...[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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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稅的對稱。是指稅收負擔容易轉嫁他人的一類稅。通常把以各種商品、勞務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各種稅稱為間接稅。這類稅和商品勞務的交易密切相關,容易通過價格的變動發生稅收轉嫁,但是否轉嫁則要視商品的供求彈性和其他...[繼續閱讀]
從價稅的對稱。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容積等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的各種稅,亦稱“從量計征的稅”。從量稅一般采用定額稅率。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消費稅的個別稅目都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的...[繼續閱讀]
價內稅的對稱。是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劃分的一類稅。這類稅的稅額是價格的附加,不包括在價格組成之內。價內稅和價外稅的劃分通常適用于對商品和勞務的課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增值稅是價外稅,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征收。...[繼續閱讀]
地方稅的對稱。稅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歸屬中央政府的各種稅,是中央政府財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稅包括的稅種范圍由財政管理體制確定。我國1984年前的情況是,除了少數收入分散而零星的稅種外,其余稅種都屬中央稅。1985年實行“劃...[繼續閱讀]
中央稅的對稱。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各項稅收,是地方政府財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稅的管理權限劃分,大體有三種類型:(1)立法權和管理權完全屬于地方。(2)立法權和管理權歸中央,地方只是負責征收。(3)立法權歸中央,但留給地方較大的管...[繼續閱讀]
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簡稱。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種稅。我國1994年開始實施的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將一些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劃分為共享稅,具體內容和分成比例為:(1)增值稅,75%歸中央,25%歸地方...[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