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盡自己的能力為社會工作,社會對勞動者提供給社會的有效勞動作了各項必要的扣除(包括補償基金、積累基金和社會基金)以后,以勞動為尺度,按照勞動者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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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盡自己的能力為社會工作,社會對勞動者提供給社會的有效勞動作了各項必要的扣除(包括補償基金、積累基金和社會基金)以后,以勞動為尺度,按照勞動者的...[繼續閱讀]
案主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或工作的對象。案主可以是個人、家庭、群體,也可以是社會組織或社區。案主經常有不同種類的問題與不同層次的需求。已經在使用社會工作服務的案主,稱之為“現有案主”;而可能需要社會工作服務,或...[繼續閱讀]
實施勞動保險企業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在發生疾病醫療后,僅按規定報銷1/2醫療費的一項勞動保險待遇。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戊款規定:“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繼續閱讀]
為保護在有毒有害環境下工作或者常年接觸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而設立的津貼。根據工作環境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程度,保健津貼一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發放。劃分等級時一般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1)工作地點和...[繼續閱讀]
為了確保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事件所導致的損失,運用集體的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以補償或給付危險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保險是與危險相對的概念。自古以來,人類在生產和社會生活中,始終...[繼續閱讀]
保險契約關系雙方當事人在權利和義務確定時所指的對象。一般指保險保障的對象,也是確定保險關系及保險責任的依據。不同保險業務其保險標的亦不同。但保險標的是構成保險契約的要素之一...[繼續閱讀]
表示保險契約成立,由保險人簽發給被保險人的一種證券。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及住址;(2)保險標的物(被保險人姓名);(3)保險事故的種類;(4)保險責任起始時間;(5)保險金額;(6)保險費;(7)除外事項;(8)訂立契約的年...[繼續閱讀]
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保險業法,對保險業在組織形成、保險企業管理機構,以及保險企業在設立程序,具備的條件,保險資金運用和保險企業在解散,清算,違章處理等方面進行管...[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