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人格尊嚴權。法律賦予并保護的與權利主體的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姓名、肖象等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此種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我國憲法和法律確認和保障公民...[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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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人格尊嚴權。法律賦予并保護的與權利主體的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姓名、肖象等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此種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我國憲法和法律確認和保障公民...[繼續閱讀]
公安部主辦的綜合性內部刊物。1952年11月12日由羅瑞卿倡議,經周恩來批準創刊的。當時刊名為《公安手冊》,1956年1月改為《人民公安》。1966年???1979年3月復刊?!度嗣窆病芬匀珖鴱V大公安干警和保衛干部為對象,宣傳黨在公安保...[繼續閱讀]
我國基層人民法院在轄區內設置的審判組織。它是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早在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司法部門就創造了攜卷下鄉,巡回審判的辦案方式,深受人民群眾的稱贊。以后又在此基礎上發...[繼續閱讀]
我國的國家審判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國家審判權。地方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繼續閱讀]
又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自主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訴訟外的調解形...[繼續閱讀]
簡稱民警。我國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人民民主專政的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依據承擔的任務的不同,人民警察分為戶籍、交通、治安、消...[繼續閱讀]
《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的簡稱。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1789年8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并被列為1791年憲法中的序言。全文共分17條,其主要內容有:(1)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紿終是自由平等的;(2)權利就是自由、財產、...[繼續閱讀]
亦稱個體預防。犯罪預防的一種方式。即為有犯罪傾向的行為個體提供有關幫助,進行疏導教育,并采取其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行為個體違法犯罪。對于已經實施的行為個體犯罪,應及時予以法律制裁,以防止行為個體的再犯行為...[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