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土地利用邊際,現代西方經濟學名詞。指土地生產所獲收益等于支付開墾時的投資和生產過程中各項生產費用的土地。邊際土地收支相抵,無余額支付地租。土質瘠薄、遠離市場,其收益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的土地,稱為次邊際土地...[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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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土地利用邊際,現代西方經濟學名詞。指土地生產所獲收益等于支付開墾時的投資和生產過程中各項生產費用的土地。邊際土地收支相抵,無余額支付地租。土質瘠薄、遠離市場,其收益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的土地,稱為次邊際土地...[繼續閱讀]
臺灣地價名稱之一。是地價等級的平均地價。由主管市縣地政機關報請該市縣政府公布,標準地價是政府為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而確定的標準價格。臺灣地價調查一般抽查2年以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作為確定標準地價之依...[繼續閱讀]
以同類產品某年的平均價格作為固定價格,用于計算各年的產品價值。按不變價格計算的產品價值消除了價格變動因素,不同時期對比可以反映生產的發展速度。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工農業產品價格水平的變化,國家統計局先后5次制定了...[繼續閱讀]
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一般來講,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財產權,主要指所有權和債權。但是,根據其他法律關系也可產生財產權,如由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夫妻對家庭財產的共有權利,父母子女之間取得贍養費、撫養費的權利,家庭...[繼續閱讀]
國家財政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實現國家職能的財力保證。財政收入所包括的內容幾經變化,目前主要包括:各項稅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繼續閱讀]
國家財政將籌集起來的資金進行分配使用,以滿足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需要,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地質勘探費用、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用、工業交通商業等部門...[繼續閱讀]
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作的決定。它是裁判的一種。裁定主要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裁判、中間裁判,例如關于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如移送案件的裁定,以及實體...[繼續閱讀]
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是物權的一種。在土地管理與房地產的有關知識中,產權主要是用來指房地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種權...[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