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由澳門木藝、茶樓、鞋業三個工會發起,籌備成立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簡稱工聯)。該會于1950年1月20日成立。澳門工聯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內部設基層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福利委員會、文化委員...[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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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由澳門木藝、茶樓、鞋業三個工會發起,籌備成立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簡稱工聯)。該會于1950年1月20日成立。澳門工聯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內部設基層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福利委員會、文化委員...[繼續閱讀]
本章程由澳門總督以第五七/八二/M號法令發布。共十章。第一章概則。規定了該章程主要是為工業場所的安全與健康;規定了該章程的實施范圍,雇主與雇員的義務。第二章工業場所之設備。規定了樓宇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關于照明...[繼續閱讀]
依據雇主與提供服務的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支付的報酬。工資由本地區貨幣、金錢、物質及其他支付方式構成。計時工資支付時,不得扣除每周休息日、年休假及強制性假日工資。計件工資的休假日工資按最...[繼續閱讀]
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8小時,依照風俗習慣,工作方式依雇主與工作者之間的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可至10小時半,但超出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無法律上的強制性。允許超過8小時工作的條件是:(1)雇主面臨重大損失或遇到...[繼續閱讀]
工作者在任職開始時,雇主應提供體格檢查的條件。在任職期間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工作者因提供服務而患病,因提供服務時遭意外事故。應得到治療及賠償的保障。這種保障由雇主直接承擔或通過保險辦法解決。...[繼續閱讀]
由澳門總督及立法會以第二/八三/M號法律公布。規定了適用處分的范圍。對違反安全與衛生法例罰款處分規定;責任免除的條件;違例的稽查;法院審理違反安全衛生法例的司法權等等。該法于1983年2月3日立法會通過,1983年2月11日總督頒...[繼續閱讀]
勞動關系解除后,雇主向工作者提供的證明其服務期間工作狀況的文書。根據澳門地區勞工法規定,工作關系終止時,工作者有權向雇主要求發給一份證明書,證明書需載明:(1)開始提供服務日期;(2)結束提供服務日期;(3)工作性質或曾從事...[繼續閱讀]
勞雇關系當事人解除勞動契約需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補償標準。根據澳門地區勞工法的規定,雇主須預先通知解除勞動契約并支付補償的標準為:(1)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工作關系者補償相當于7天的工資;(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工作關系者補...[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