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3月21日發?!锻ㄖ诽岢鑫妩c要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工交、財貿等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杜絕火險隱患;各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群眾消防組織,配備...[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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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3月21日發?!锻ㄖ诽岢鑫妩c要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工交、財貿等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杜絕火險隱患;各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群眾消防組織,配備...[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7年6月6日發。對處理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做出五項決定。強調指出,大興安嶺林區特大火災事故,也是對全國其他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嚴重警告。安全生產是全國一切經濟部門特別是生產企業的頭等...[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7年6月8日發。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工業、交通、林業等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作一次認真全面的檢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繼續閱讀]
1987年9月2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實施。要求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8年1月16日發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實施。共7章38條。內容有:總則、森林防火組織、森林火災的預防、森林火災的撲救、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獎勵與處罰、附則?!稐l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繼續閱讀]
1989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號發布實施。共5章28條。內容有:總則、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特大事故的調查、罰則、附則等。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委員會于1956年4月3日頒布,1956年9月1日起試行。共8章72條和兩個附錄。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及物件的耐火性,工業企業建筑,居住建筑,社會公用建筑及工業企業的輔助建筑,疏散的安全設施...[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56年5月26日發布實施。共25條。對建筑施工部門防火工作的領導、責任制,義務消防組織,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制度、公約、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防火檢查等提出了要求。還對施工現場的區域劃分,防火間距,車輛...[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1956年6月公布試行。共有7章43條。內容有:總則,消防組織及其職責,消防設備,消防措施,消防教育,消防檢查等。規定各級經營機構應指定副經理1人及所屬倉庫的副主任1人為消防負責人,負責消防工作。企業應根據...[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59年5月26日公布實施。共17條。規定人民公社的治安保衛組織應將消防工作作為保衛人民公社安全的一項重要任務。所屬工廠、倉庫、牲畜飼養室、發電站、拖拉機站等單位應實行防火責任制,根據本單位的不...[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