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1957年9月11日簽發實施。共5條?!吨甘尽芬蟾骷壢嗣裎瘑T會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消防設施加以規劃;依靠和組織群眾自防。各級公安機關要將消防監督機構建立健全...[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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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1957年9月11日簽發實施。共5條?!吨甘尽芬蟾骷壢嗣裎瘑T會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消防設施加以規劃;依靠和組織群眾自防。各級公安機關要將消防監督機構建立健全...[繼續閱讀]
1957年11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全體會議第63次會議批準,1957年1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實施。共12條?!兑巹t》規定了管理的爆炸物品的種類。規定爆炸物品的制造、銷售、購買、使用、持有、儲存、運輸,除了軍事...[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9年5月20日發布實施。共6條。要求工棚或臨時宿舍的規劃和修建,必須符合防火和衛生的要求。工棚或臨時宿舍應當設置一些消防設施和工具,建立防火制度,進行定期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演習。修建臨時宿舍要...[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公布試行。共14條。規定制造、使用、貯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廠房、倉庫的建筑條件和設置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燃燒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照明裝置,應采用防爆型的;有爆炸危險的設...[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自1961年4月1日起試行。共9條。規定實行憑證經營、采購的品種,系指除中央有關部門已納入國家計劃以外的全部第三類化學危險物品,包括化工原料和化學試劑共計1,083種。規定凡經營單位、購...[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試行。共18條。規定凡是生產、經營、使用和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管理,除軍事系統按另行規定的辦法管理外,均按本辦法管理。還規定了管理的化學危險物品的范...[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同年4月1日起試行。共13條。規定了處罰的種類、處罰的程序?!掇k法》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包裝、托運等方面,以及旅客攜帶爆炸、易燃危險物品乘坐車、船、飛機等...[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同年4月1日起試行。共7條。規定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屬于危險物品的試劑的中小企業,在建廠時必須經過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得建廠。還對化學...[繼續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同年4月1日起試行。共17條?!兑巹t》規定:在運輸、裝卸或保管中可能引起人畜中毒、傷亡以及造成其他貨物、鐵路機車車輛、線路等設備毀損的貨物,統屬危險貨物。凡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