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亂反正后,根據中央(78)21號通知精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寧夏黨委文件關于恢復建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指示精神,鹽池縣人民檢察院重新建立,作為鹽池縣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權。...[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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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亂反正后,根據中央(78)21號通知精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寧夏黨委文件關于恢復建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指示精神,鹽池縣人民檢察院重新建立,作為鹽池縣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權。...[繼續閱讀]
12月29日,鹽池縣委批準成立鹽池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是年,根據自治區編委(79)77號文件通知,檢察院編制為19人,當時只配備7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成立四組一室:法紀經濟檢察組、刑事檢察組、看...[繼續閱讀]
1月,縣人民檢察院各組(室)分別改稱為: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法紀檢察科、信訪檢察科、駐監所檢察室。是年,為貫徹全國、全區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在全縣開展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斗爭,從而社會治安明顯好轉。...[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