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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池縣檢察志 共有 191 個詞條內容

1952年

    是年,縣人民檢察院建立控告檢舉、群眾來信來訪和人民檢察通訊員制度,初步開展了對各項運動中的違法行為和某些破壞民族政策的一般監督工作。在上級檢察部門和縣委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開展司法改革,對公安局、人民法院錯捕、...[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3年

    9月,開始直接受理案件,自行調整某些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建立了案件統計工作制度。...[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4年

    8月,寧夏省建制撤銷,鹽池縣劃歸甘肅省管轄。9月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職權,不受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干涉。至此,鹽池縣人民檢察院從人民政府序列中分離出來,不再作為縣政府的...[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5年

    2月3日,鹽池縣人民檢察署改稱鹽池縣人民檢察院。12月6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頒發給鹽池縣人民檢察院銅印一枚,印文:鹽池縣人民檢察院。12月21日啟用,印模為圓形。舊印封后上交。是年,縣人民檢察院開始依法行使審查批捕權。...[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7年

    11月,建立了一般監督、偵查監督、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勞改監督5項制度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業務。...[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8年

    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后,鹽池縣從甘肅省劃歸寧夏回族自治區管轄,縣人民檢察院歸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59年

    是年,檢察院編制增至5人,設檢察長1人、檢察員3人、書記員1人。...[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60年

    1月,縣委決定公、檢、法聯合辦案,由縣委政法委領導。...[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66年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縣人民檢察院受到“造反派”嚴重沖擊,處于癱瘓狀態。...[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1968年

    2月,鹽池縣革命委員會成立后,撤銷縣人民檢察院,設立保衛科,取代了縣檢察院的工作。...[繼續閱讀]

鹽池縣檢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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